生態環境部:減少現場檢查不等于不監管
生態環境行政檢查一頭連著政府,一頭連著企業,既是督促企業達標排放,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手段,也對優化營商環境、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有著重要影響。
近期,生態環境部印發了《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大力提升執法質效的通知》(環辦執法〔2025〕20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,指導地方強化各項制度執行落實,依法、科學、規范、精準實施生態環境行政檢查,減輕企業負擔。7月28日,生態環境部舉行7月例行新聞發布會。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裴曉菲就“在當前形勢下,如何實現‘有效執法監管’與‘減少對企業干擾’兩者的平衡“答記者問。
《通知》要求做好行政檢查的統籌,不同檢查事項“應合盡合”,跨部門檢查“能聯盡聯”,避免對企業的多頭檢查、重復檢查,切實減輕企業負擔,持續優化營商環境。具體來說,就是要做到,日常檢查有計劃,個案檢查有線索,專項檢查有報批。
對于日常檢查,強調統籌、高效,“按年”制定檢查計劃,“按月”細化落實,并且不得超過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規定并公布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要求,避免以“巡查、調查、核查、調研”之名行檢查之實。同時,要做足檢查前的“功課”,預判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狀態與違法風險點,避免盲目檢查,切實提升現場檢查質效。
對于個案檢查,強調精準、科學,具備非現場監管條件的檢查事項不再入企檢查,減少對企業的打擾。如果出現環境質量發生異常波動的情況,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,盡可能縮小范圍,精準檢查。
對于專項檢查,強調合法、必要,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數量、范圍、內容和時限,注重實效。并且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,及時向社會公布。
對于“有效執法監管”和“減少對企干擾”平衡的問題,人們關注的重點可能是,減少對企業的現場檢查,會不會導致放松對企業的環保監管?答案非常明確:不會。
首先,減少現場檢查,并不意味著不監管。近年來,生態環境部積極打造智慧執法體系,指導地方在水、氣、固廢等領域,積累了豐富的非現場監管執法經驗,執法方式已經由原來的“人防”逐漸轉向為“技防”。比如,按照法律規定,重點排污單位都安裝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,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,這些單位是否達標排放,執法人員坐在辦公室里就能知道。
其次,減少現場檢查,減的是對環保守法企業的檢查。《通知》要求,要強化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。比如,對信用良好、正面清單內的企業,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,反過來,對那些失信企業、正面清單外的企業,則要重點監管。讓守信者“減負擔”,讓失信者“增壓力”,同時也有利于將執法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環境風險大的監管對象上。
第三,減少現場檢查,并不意味著放縱違法行為。《通知》要求,強化對惡意違法行為的懲治,狠抓違法后果嚴重、主觀惡意明顯的重點案件辦理,堅決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。比如,對于私設暗管或利用溶洞、裂隙偷排偷放,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,借雨排污“零存整取”,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,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,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行為,發現一起、查處一起,嚴厲打擊,絕不姑息。
下一步,生態環境部將以《通知》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,進一步提升檢查的規范性和精準度,科學合理把握檢查尺度,確保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既不缺位、也不越位,為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做出積極貢獻。
附件: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大力提升執法質效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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